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的决策部署,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69号)、《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起草形成了《关于规范省属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修改质量,现就《关于规范省属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2年11月29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
(一)通过邮寄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263号省自然资源厅935室,邮编:150001,联系人:张国洪、周娜娜,联系电话:55603199、5560386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意见发送至hljsyzqyc@126.com。
附件:1.《关于规范省属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2.《关于规范省属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11月15日附件1
关于规范省属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
土地资产处置工作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市(地)、县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国资监管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的决策部署,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进省属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工作,现就有关事宜提出以下意见。
一、土地资产处置的总体要求
依法处置国有企事业单位原生产经营性划拨土地,有利于盘活和显化存量土地资产效益,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合理处置土地资产对促进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的重大意义,积极参与和支持国有企事业单位土地资产处置工作。土地资产处置工作总的原则是:明晰产权、显化资产、区分类型、合理处置、规范管理、促进改革。
二、处置方式
省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原有生产经营性划拨土地,在改制过程中,可区分情况,采取保留划拨、作价出资(入股)、出让、租赁方式予以处置 :
(一)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保留划拨。 省属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后,原划拨土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也可以申请按有偿方式进行土地资产处置。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制后的新设企业。采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的范围:
1.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或具有国家 授权投资机构资格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涉及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土地;
2.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改制为经省级以上人 民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涉及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土地;
3. 省级以上(含省级)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培训疗养机构改制为企业的,或资产划转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或具有资本运营功能的国有企业)的,涉及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土地。
4.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国有单位改革情形。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租赁。除前两种处置方式以外,其他情况可适用出让和租赁方式处置。鼓励企业优先采取出让、租赁的方式有偿使用。
土地使用权必须权属合法、无争议,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改制单位持有不动产登记证书。尚未登记的,改制单位应提供权属来源,并向土地所在地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审核,取得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处置:一是拟处置土地未列入批准的资产处置范畴的;二是土地权属不清晰,不能提供不动产登记证书且未取得土地权属证明的; 三是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共有土地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已抵押的土地但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等权属存在争议的;四是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处置的其他情形。
三、处置程序
(一) 拟采取保留划拨方式处置土地的,经有建设用地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用地所有权人向所在地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划拨用地手续并办理不动产变更(转移)登记。
(二)拟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直接到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协议出让、租赁程序办理用地手续,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情形除外。
(三)拟采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土地的,企事业单位向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提交申报的改制方案中,应明确土地的处置方式,出资人或主管部门在提请省人民政府批准改制方案前,需征求省自然资源厅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采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处置手续:
1.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申请核准。改制单位依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改制方案,拟定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核准申请,省自然资源厅审查通过后向申请单位核发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核准文件。
2.土地资产评估和编制土地资产处置具体方案。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核准后,改制单位自主委托 具备相应土地估价资质的机构对拟处置土地资产进行评估,并通过国家“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进行报告备案。改制单位依据土地状况和估价结果,拟订土地资产处置的具体方案。
3.初审。改制单位向拟处置土地所在地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初审,自然资源部门对拟处置土地的产权状况、地价水平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初审意见。
4.土地资产处置具体方案审批。改制单位持改制方案、土地估价报告、土地资产处置具体方案和初审意见等材料,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办理土地资产处置具体方案审批。经省自然资源厅审查通过后,向申请单位核发土地资产处置具体方案批复文件。
5.办理国家资本金(股本金)转增。改制单位持土地资 产处置具体方案批准文件,到相关部门办理国家资本金(股本金)转增手续。
6.办理变更(转移)登记。改制单位办理完国有资本金(股本金)转增手续后,将公司资产即资本金变更登记情况报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到拟处置土地资产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变更(转移 )登记。
四、有关要求
各市县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工作,切实行使管理职责,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加强对企事业单位改革中土地资产处置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改制后土地使用权人要依法依规利用土地,加强土地资产的经营管理,高效盘活利用土地,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1.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核准申请材料目录
2.土地资产处置具体方案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2022年11月15 日
附件1
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1 .企事业单位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核准申请文件(需说明改制后公司出资情况,申请处置土地资产是否已列入企事业单位资产范畴,是否具备作价出资(入股)处置土地资产资格,土地权属是否清晰、无设定抵押、共有产权情况等权属争议情形)
2 .省政府关于省属企事业单位改制的批准文件及经批准的改制方案(文件中需明确,改制单位为实行授权经营或具有国家 授权投资机构资格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含全资子公司),采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土地)
3 .改制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涉及土地的基本类型、宗地、面积概略数及处置方式等)
4.不动产登记证明及其它相关证明资料
附件2
土地资产处置具体方案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 .土地资产处置具体方案审批申请文件
2.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核准文件
3.土地资产处置具体方案(涉及土地的基本类型、宗地、准确面积数、用途、使用年期、估值、转增资本金值、处置方式等)
4.经备案的土地估价报告和土地估价技术报告
5.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6.其它相关证明资料
附件2
关于《关于规范土地资产处置
促进省属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事业改革的决策部署,助力国企改革三年行动,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事单位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完善国有土地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我厅按照《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制度的指导意见》精神,借鉴其他省份先进经验,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关于规范土地资产处置促进省属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与必要性
我省基于历史经济结构原因,存在大量计划经济时期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建设用地。划拨土地是这些企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但由于划拨用地处分权能受限,难以显化资本价值,无法在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提高融资保障能力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不能满足国企改革需要。随着我省国企改革三年行动与事业单位转企改革的有力推进,企业改革亟需根据改革形式和具体情况,采取保留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形式,进行土地资产处置。
1999-2000年间出台的《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433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等文件,对划拨土地处置程序、适用范围等作出部分规定。
2017年至2020年,国家陆续出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69号)与《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进一步拓宽了国有企业改革,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土地资产的范围。
目前由于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的政策规定分散于多个文件规定中,且相关文件出台时间日渐久远,适用范围、评估程序等要求已发生变化,现有文件规定已难以满足实际管理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国有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为企事业单位转型发展提供良好制度环境,我厅会同国资、财政等相关部门结合国有企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针对改制过程中土地资产处置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形成了本次征求意见稿《关于规范土地资产处置促进省属国有企业单位改制的意见》。
二、主要内容说明
全文包括土地资产处置的总体要求、处置方式、处置程序、有关要求四个部分,着力解决几个关键问题:
(一)明确了适用范围
为切实加强土地资产规范管理,避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意见》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以处置:一是拟处置土地未列入批准的资产处置范畴的;二是土地权属不清晰,不能提供不动产登记证书且未取得土地权属证明的;三是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共有土地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已抵押的土地但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等权属存在争议的;四是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处置的其他情形。考虑到部分划拨土地获取时间较早,可能缺少不动产登记证书,为有效推进处置工作,《意见》中明确,划拨土地尚未登记的,改制单位应向土地所在地自然资源部门提供权属来源后申请土地权属审核,取得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权属相关证明后,可予以处置。
(二)明确了作价出资(入股)处置划拨土地的范围
为避免实践中适用国有企业类型不明确,导致政策适用的模糊,我厅对国家相关政策文件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基于我省国有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及改制需求,本次起草《意见》明确规定,政策适用于以下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改制所涉及的土地资产处置:1.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或具有国家授权投资机构资格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涉及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土地;2.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改制为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涉及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土地;3.省级以上(含省级)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培训疗养机构改制为企业的,或资产划转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或具有资本运营功能的国有企业)的,涉及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土地。4.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国有单位改革情形。
(四)规范了作价出资(入股)处置程序
为规范企业土地资产处置行为,确保各部门职责的有效落实及处置审批的高效实施,《意见》对处置的审批主体、处置程序、前提条件等做了明确规定:
一是明确审批主体和处置程序。土地资产处置程序包括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申请核准、土地资产评估和编制土地资产处置具体方案、初审、土地资产处置具体方案审批、办理国家资本金(股本金)转增、办理变更(转移)登记6个环节。其中,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申请核准土地资产评估和编制土地资产处置具体方案、审批的审批主体为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土地资产评估、初审、办理变更(转移)登记的主体为市、县自然资源部门。
二是明确了资产处置的前提条件。为加强国有企业土地资产管理,确保企业全部的土地资产纳入处置范畴,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结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规则》《黑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办法》中关于处置重大国有资产需经省政府审批的有关规定,《意见》明确规定了处置的前提条件为需经省政府明确同意。要求申请材料中省政府关于省属企事业单位改制的批准文件及经批准的改制方案,要体现改制单位为实行授权经营或具有国家授权投资机构资格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采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土地。
三是简化土地资产评估报告备案。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行电子化备案完善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35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12号),《意见》明确,改制企业自主委托土地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改制企业须对土地估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改制批准单位对土地估价报告进行审核后,直接通过国家“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进行报告备案。取消原规定的土地资产评估报告报市自然资源部门备案的要求。
三、出台《意见》的意义
为规范管理并有效盘活利用划拨土地资产,合理有效配置土地资产成为新时期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重要举措。本《意见》紧密衔接《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制度的指导意见》精神,为企业开展划拨土地以不同方式处置提供了清晰的路径,为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划拨土地审批处置工作提供了科学依据,为助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提供了新方式,为夯实我省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提供了土地政策方面的改革创新思路,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和较好的实践基础。
专此说明。
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11月 15日